zjsp10-2009-0003
浙民事〔2009〕6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和2008年全国收养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要求,广泛宣传,妥善解决好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
各地要认真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五部门文件精神,对本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按照文件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要积极配合公安等其他部门做好弃婴的户口、公证等相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前要抚养好弃婴,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把弃婴来源关,做好弃婴公告;收养登记后要关注被收养人的落户、入学、继承等合法权益的落实和保障。
二、简化程序,鼓励送养,切实做好涉外收养工作
(一)加快涉外送养儿童早日回归家庭。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按照《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民办〔2005〕事24号)和《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浙民办〔2006〕事16号)办理。同时对部分材料作相应的精简修改(见附件1—附件4)。各涉外送养儿童福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
(二)调动各地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儿童积极性。为了让更多孤儿尽早回归家庭,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先送养,后养育”的理念,做到“两个取消”:一是取消涉外送养配额制度,只要符合条件的儿童都可送养;二是取消指定福利院的做法,解决有条件的福利院不能送养的问题。
(三)健全规范涉外收养捐赠款的管理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涉外收养捐赠款从3千美元调整为3.5万元人民币。捐赠款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用于儿童事业,不得列入财政收入。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国家、领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捐赠款的收取要灵活掌握,不得以捐赠款的到位与否影响孩子的送养工作。要加强监管,使用统一的协议表格(见附件5),一式两份,捐赠人和福利机构各留一份。
三、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全面推动收养工作规范发展
要按照《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争取条件,设立收养登记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从事收养登记的工作人员,落实收养登记工作经费;加强工作指导,帮助承担收养工作的有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收养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要积极沟通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及时制订收养工作的具体方案,应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收养工作。
附件:1、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调整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3、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4、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
5、涉外收养捐赠协议
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
报送调整说明
一、修改的内容
1.《捡拾弃婴登记表》和《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合并为《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新的表格删除了警号、经办人、捡拾人等内容的填写,不需要提交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必须有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报案证明,证明弃婴身份。
2.《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中删除了“智力发育”、“肌张力”和“胸部X线”的检查,“化验室检查”中“尿常规”规定6岁以上儿童(含6岁)做此项检查,6岁以下儿童不做。残疾儿童应针对病症情况做相应的检查,提交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体检有效期由6个月调整为9个月,艾滋和梅毒检查一次性有效。
3.因表格的合并,内容的修改,对《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中需报送中国收养中心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部分选项进行了精简修改。
二、增加的内容
涉外收养捐赠协议
三、修改后材料排列顺序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
3.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4.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复制件
5.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6.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7.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加对美国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附件2: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
入院登记表
弃婴姓名: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姓名 |
| 曾 用 名 |
| 照 (钢印) 片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移交弃婴 情况 | 公安机关 名称 |
|
公安部门 出具的捡 拾弃婴报 案证明 粘贴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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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机构接收 弃婴经过 | 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
入院体检 情况 | 福利机构医生(签名): 年月日 |
社会福利 机构接收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
主管民政 部门审批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
弃 婴 脚 (手) 印 |
|
填 表 说 明
一、照片应为弃婴入院初期的2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加盖社会福利机构的钢印。
二、“弃婴脚(手)印”一栏中3岁以下的弃婴按脚印,3岁以上(含3岁)的弃婴按手印。
三、此表用A4纸打印。
附件3:
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被送养儿童姓名: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医院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 照 片 |
送养人(机构): |
既往病史: |
体格发育:身高厘米体重公斤 头围厘米胸围厘米 | 医生签字: |
视力:左矫正视力:左 右右 辨色力:沙眼病:左 右 其他眼病: | 意见: 医生签字: |
听力:左耳疾:左 右右 鼻:嗅觉:其他: | 意见: 医生签字: |
咽喉:口腔:牙齿数目:龋齿: |
肺部: | 意见: 医生签字: |
腹部:肝脾 |
心脏:心率心律 血压: 神经系统:神经反射 | 意见: 医生签字: |
脊柱:胸廓: 四肢:运动畸形 皮肤:肛门:泌尿生殖系: 疝气:囟门:其他: | 意见: 医生签字: |
化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乙肝五项、HIV抗体、梅毒抗体 注:6岁以下儿童不做尿常规检查,6岁以上(含6岁)儿童需做尿常规检查 (化验检查报告单应依次粘贴在化验检查报告粘贴纸上) |
结论及意见: 主检医师签字:医院公章 年月日 |
化验检查报告粘贴纸 |
|
化验检查报告粘贴纸 |
(粘贴不完可另附页) |
填 表 说 明
一、体检异常者应进一步做相关检查以求尽可能明确诊断。
二、表内项目均应认真检查和填写,字迹、印章应清晰工整。
三、此表用A4纸打印。
附件4:
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被送养儿童姓名: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被送养 儿童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姓名 拼音 |
| 出生 日期 |
|
入院 日期 |
| 捡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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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 身体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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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或 弃婴身 份审查 情况 | 证明 材料 |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 □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其他有抚养孤儿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其他 |
弃婴 公告 情况 | 经在报刊登公告,证实其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公告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审查 结论 | □经审查确认该儿童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经审查确认该儿童为丧失父母的孤儿。 □经审查确认该儿童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 □经审查确认该儿童为继子女。 |
省、自 治区、 直辖市 民政部 门审查 意见 | 业务主管 处(室) 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厅(局) 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厅(局)章 年月日 |
同时报 送中国 收养中 心的证 件和证 明材料 | □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 □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复制件2套) □《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复制件2套) □《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制件2套) □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5寸生活照片2张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的复制件 □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复制件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的复制件 □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制件 □其他有抚养孤儿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的复制件 □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送养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的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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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类别”栏填写“弃婴”、“孤儿”、“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继子女收养”。
二、“身体状况”栏填写“正常”或“病残诊断结论”。
三、确认表中内容齐全有效后,在□内打“√”。
四、此表用A4纸打印。
附件5:
编号:
涉外收养捐赠协议
甲方(捐赠方):
乙方(受赠方):
为支持中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改善儿童抚育条件,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本协议属于社会公益赠与合同。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下列财产给乙方。
现金:(人民币/其它:)(大写);
其它(注明: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第二条甲乙双方合议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危害公共利益前提下,指定捐赠财产用途如下:(在相关选项前打“√”以表示指定该项用途,不打“√”表示不指定该项用途,可以单选、多选或全选,也可另作补充约定,也可以不作约定。)
□儿童生活用品、食品购置
□儿童医疗手术经费
□医疗康复器材购置
□儿童抚育设施、设备购置
□抚育人员经费(含工资、培训等费用)
□涉外收养工作经费
其它:
第三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
二、交付地点: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受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乙方应本着改善儿童抚育条件的目的合理使用捐赠财产,约定了捐赠财产用途的,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以实现协议为目的,自愿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