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0—2015—0003
浙民助〔2015〕4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将精简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34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45元调整为82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1日
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