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0—2016—0013
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
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民人〔2016〕20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 《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
2.《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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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
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民政系统“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随机抽查的方法,完善民政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部分领域中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减少和杜绝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凡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对象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监管对象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监管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厅本级监管事项,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符合条件的要纳入事项清单;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做好基础工作,及早纳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全面梳理监管事项,12月底前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因群众举报等对涉案主体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监管对象进行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确定随机抽查主体
1. 分类确定随机抽查的监管对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事项,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监管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处室等。名录库首批名单由对应业务部门提供。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有条件的实行实时更新。每年12月,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动,定期对各事项的监管名录库进行修订。
2. 确定随机抽查的执法主体。省民政厅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业务类别等内容。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实时更新,省厅和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三)抓好随机抽查工作实施
1.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
2. 依法开展抽查。抽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一同进行,并按照《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开展检查活动。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监管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监管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笔录,并听取相关监管对象的申辩。省厅将于12月底前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各市也要在2017年1月底前开展一次随机抽查。
3. 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并移交问题线索,依法处理,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确定牵头处(科)室。要将“双随机”抽查工作列入业务年度工作安排,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落实。
(二)加强培训。要提高行政执法证件持有率,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要申领执法证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完善执法人员法律复训制度,对长期未进行执法的执法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
(三)强化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若未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科室和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
附件:
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及要求 | 备注 |
1 | 对基金会的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省民政厅 | 省本级登记设立的基金会 | 5% | 每年1次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1.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3.对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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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省民政厅 | 省本级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 5% | 每年1次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1.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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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 | 省本级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5% | 每年1次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1.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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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 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 | 市级养老机构 | 10% | 每年1次 | 实地检查 | 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抽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是否完整; 3.抽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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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确定
行政执法人员目录库由省民政厅统一建立,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分类录入。目录库中执法人员按业务类别分综合、社会组织、养老福利、优抚安置、救灾、救助、区划地名、社会事务、社会工作、移民、其他。执法人员按照岗位实际,一个人可对应若干类别。
考虑到民政执法面广、人员相对较少的特点,采取省、市、县(市、区)三级统筹方式,并在抽查事项所对应的业务类别和综合类中抽取执法人员。如有关民政部门在开展抽查时,抽查事项对应的业务类别和综合类别中无行政执法人员时,可从其它类别中抽取,抽查事项的主管业务部门应派人一同前往。执法支队(大队)人员入库时列入综合类,市民政局领导和县(市、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可暂不列入目录库。
省级部门组织抽查,按业务类别在省级抽取1名执法人员,另一名在业务条线和综合类中抽取;省级部门组织检查市、县(市、区)时,在省级抽取1名执法人员,检查地的市、县(市、区)各抽取1名;市级部门组织检查市级时,按业务类别在市级抽取1名执法人员,县(市、区)抽取1名,或在市级抽取2名;市级部门组织检查县(市、区)时,在市级抽取1名执法人员,检查地的县(市、区)抽取1名;在县(市、区)级部门组织检查县(市、区)时,在本地抽取2名执法人员或在本地抽取1名,另1名在本市其它县(市、区)抽取。抽查需要多名执法人员参加的,按前述办法抽取人员之后,由抽查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在所辖区域条线和综合类再抽取若干名。
二、检查对象的确定
省、市、县(市、区)抽查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范围进行抽取确定。
(一)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养老福利类的抽查,省级在养老机构目录库中对市级养老机构按10%比例抽取,进行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检查。市、县(市、区)按照各自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范围进行抽取。
(二)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目前全省尚未建立统一的目录库,对社会组织的抽查暂时采取分级抽查原则。
三、抽查时间的确定
抽查时间由各级民政部门自行确定。抽查主体负责参加抽查的执法人员联络工作,如被抽到的执法人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须及时再行随机抽取确定其他人员,确保抽查按期进行。
四、抽查结果的通报
由抽查主体负责在本级民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抽查材料的归档
抽查记录由抽查主体负责,并归档保存。
六、“双随机一公开”的动态管理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依照所在地的编制部门的要求,对“双随机一公开”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七、行政执法人员
参加“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人员,属于《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所规定的人员。
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台账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抽查时间 | 抽查单位、部门 (处、室) | 被抽查单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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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具体内容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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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抽查 人员签名 |
| 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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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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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单位(组织)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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